我市出台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办法
2026.04.24 15:14
近日,我市出台《阜阳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推动道路命名的科学化与规范化。办法适用于阜阳市城区范围内道路(包括地下道路、地面高架路)的命名、更名及标志设置、管理等活动,其他县(市)可参照执行。
同一建成区内道路
避免同音
道路名称由“专名”和“通名”组成,专名在前,通名在后。
专名用于区分不同道路,应坚持名实相符、规范有序、健康简洁、含义明确、好找易记,突出指向指位功能,注重系列化、序列化、层次化;采词应服务于城市建设,反映我市人文、自然地理特征及产业发展,体现时代精神与历史文化内涵,发挥文化传承与城市名片作用,并做好跨区域协调统一。
禁止使用损害国家尊严、妨碍民族团结、违背社会公德、格调低俗、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;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不以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;不以外国人名、地名命名;不以企业或商标名称命名。同一建成区内道路不得重名,并避免同音;不得使用标点符号、自造字、异体字或废弃简化字,避免使用生僻字、方言字,一般不使用纯数字序词。
繁华街区道路
可用“大街”
通名用词要准确规范,与道路规格、功能、环境相对应,一般为“大道”“大街”“路”“街”“巷”。
路幅宽度50米(含)以上、长度5000米以上的主干道路可用“大道”;较为繁华且历史感厚重的街区道路可用“大街”。特殊情况下,经民政部门评估,允许个别宽度50米以下、长度5000米以下道路有限制地使用“大道”“大街”。路幅宽度10~50米、长度500米以上的道路一般采用“路”,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“街”;路幅宽度10米以下,一般用于居民区内的道路。
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,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,如快速路、主干道、中心广场、标志性建筑物、大型立交桥、重要交叉路口等。道路长度5000米以上时,可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,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后、通名之前,如“××东路”“××南路”等。
未经审批的名称
不得使用
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,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,将标准名称、所属行政区、罗马字母拼写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、报刊、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告,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汇集公布。
民政部门应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,推进区划地名信息资源共享,融入智慧城市建设,推动地名数据与各类应用场景融合,为政务服务、社会治理等提供数据支撑。
经批准的标准名称,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道路地名标志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标志;因道路改造确需移动的,施工单位应经标志设置主管部门同意,并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。擅自设置、拆除、移动、涂改、遮挡、毁损标志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未经审批的名称,不得在正式文件、新闻报道、广告宣传、证照办理等方面使用。
来自: 颍州晚报







